4月15日,城關派出所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4名違法行為人受到行政處罰。
經查,2016年3月15日22時許,嫌疑人柯某因追求張某燕未果,對張某燕懷恨在心伺機報復。另一名嫌疑人柯某嬌因張某燕將其朋友鄒某穎叫去KTV與他人喝酒致使鄒某穎酒后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之事不滿,便伙同柯某等人騎摩托車將未滿十四周歲的張某燕帶至溪口鎮(zhèn)桐元村油嶺背寒坡嶺路段進行毆打,造成張某燕受輕微傷,后柯某稱其玩得不過癮,熊某發(fā)便提議將張某燕帶到無人的寒坡嶺竹片場對面的沙場附近,柯某、柯某嬌、熊某發(fā)、肖某平輪流跨過張某燕頭上對其侮辱取樂。因柯某、柯某嬌、熊某發(fā)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減輕情節(jié),且熊某發(fā)于2014年7月1日因尋釁滋事被建寧縣公安局行政處罰過,不屬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
另經民警查明,2016年3月17日11時許,柯某、張磊、熊某發(fā)、肖某平四人竄至黃埠鄉(xiāng)“黃埠大酒店”三樓找劉某杰討要債務,在黃埠大酒店三樓一房間內找到劉仁杰后,張某磊讓柯某、熊某發(fā)到其家中拿來三根鐵棍,柯某、熊某發(fā)二人持鐵棍到酒店三樓欲毆打劉某杰,被酒店老板張爾邦發(fā)現(xiàn)制止,張爾邦把二人的鐵棍搶下,后張某磊、肖某平、熊某發(fā)離開黃埠大酒店,柯某仍留在現(xiàn)場。認定上述事實有違法嫌疑人柯某、柯某嬌、熊某發(fā)、肖某平的陳述和身份證明,受害人張某燕的陳述,證人鄒某穎、張某健、張爾邦、劉某杰等人的證言,扣押的鐵棍等證據(jù)證實。
綜上所述,柯某嬌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民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柯某嬌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佰元,由于違法嫌疑人柯某嬌已滿十六周歲且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jù)規(guī)定,決定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柯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柯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罰款伍佰元的處罰,并收繳鐵棍一根,由于違法行為人柯某已滿十六周歲且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jù)之規(guī)定,決定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熊某發(fā)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熊某發(fā)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并收繳鐵棍兩根;肖某平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肖某平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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