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泉州一年網上投訴2.8萬余起 九成疑似職業(yè)打假
【新聞調查】職業(yè)打假的是與非 一年網上投訴2.8萬余起
投訴信裝滿了管理部門的柜子
從以前的線下寫信、電話投訴到網上瘋狂投訴,投訴人游離在普通消費者和職業(yè)打假者之間,引起社會關注和熱議。他們,有的被稱呼為“英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向不良商家討公道;有的被稱為“刁民”——利用商品的一點小瑕疵,向商家、廠家獅子大開口,索要3倍、10倍,甚至更多賠償。他們瘋狂地投訴,占用了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一線有限的執(zhí)法資源;他們不停地起訴,也擠占了有限的司法審判資源。如何規(guī)范職業(yè)打假?有專家建議,應該對職業(yè)打假人進行集中規(guī)范,并從法院審理層面對職業(yè)打假人進行合理抑制。
數據說話
一年網上投訴2.8萬余起 九成疑似職業(yè)打假
2018年,泉州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指揮中心共接到2.8萬多起網上投訴,數量再創(chuàng)新高。相關負責人表示,其中有九成疑似職業(yè)打假。
“這些投訴人來自全國各地,有的一年投訴了上百起,七八十起的更是不少見。”該負責人分析,現在網購越來越方便,電商也越來越多,投訴人通過網購,然后保留購買證據、截圖等,就可以通過網上投訴平臺進行投訴。當然,線下的寫信投訴也不少,有的人一下子郵寄了一大包裹的投訴信,共有七八十封,投訴的內容五花八門。
“對于舉報的,我們不管立案與否,都會給予書面答復。”該負責人表示,如果答復不滿意,對方會進一步投訴,這次投訴的對象不是商家了,而是他們,對方會以“不作為”將他們投訴到紀委、省市長信箱、效能辦等。
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一位執(zhí)法人員告訴記者,他被這些職業(yè)打假者投訴后,根據規(guī)定,要寫反饋材料,占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常常疲于應對,“職業(yè)打假對有限的一線執(zhí)法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
這款無中文標識的進口麥片,是阿盛打的第一次官司,法院判決商家賠償10倍貨款。
現身說法
鎖定食品打假 告贏多家超市
在泉州法院、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眼里,阿盛(化名)就是一名職業(yè)打假人,他打了不少官司,投訴了不少商家,在泉州打假圈已小有名氣。
“我是打假者沒錯,但說到以此為生,還是不大恰當,我打假,并沒賺到什么錢。”在一間昏暗的辦公室里,阿盛開始介紹他的打假經歷。
打假:首個官司贏了 獲賠10倍價款
“這是我打的第一場官司,而且贏了。”打開電腦,阿盛鼠標一點,跳出一個文件夾。文件夾里保存著打假的起訴狀、照片,每次的判決書他也掃描儲存起來。
說起打假的緣起,他回憶,那是在2015年,一位朋友在閑聊中告訴他,有一個人因為食用油外包裝標識等問題,將超市起訴到法院,并且獲得了很多倍的賠償。
“這也能得到賠償?”阿盛暗暗稱奇,于是上網查看了詳細報道,事實正如朋友所說的。“食用油關系到生命安全,這種打假是做好事。”阿盛認為。此后一段時間,他關注的打假新聞越來越多,并詳細查詢了相關法律。
2016年,阿盛開始第一次打假。當年,他網購了1150元的進口麥片,但麥片的包裝盡是日文,而無中文標識。按照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這樣顯然是違法的。因此,阿盛作為原告,將店家起訴到泉州某基層法院,要求10倍賠償。
被告的店家在浙江,開庭時,其既無出庭應訴亦無提交書面答辯狀。法院一審認為,店家銷售的麥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判決店家必須退還阿盛1150元購物款,并同時賠償阿盛10倍價款11500元。店家這下才著急,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說句實話,當時對能否最終贏得官司,我心里還是沒底的。”在焦急的等待中,阿盛等來了泉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的消息。
變化:告過本地商超 轉戰(zhàn)外地店家
首次打假就贏了,這給了阿盛莫大的信心,他將這份判決書掃描保存到電腦。他認為,這次之所以能贏,主要是我國越來越注重食品、藥品的安全問題。從那時候起,阿盛就將目光主要鎖定在食品打假上。
2016年10月18日,他一口氣在泉州某超市購買了44瓶某品牌的橄欖葵花調和油(5L),花費2283.6元。“油的外包裝上用文字、圖像等元素重點突出了橄欖油,但卻沒標出實際含量多少,這就不對了。”阿盛認為,橄欖油在市場上的價格高于葵花籽油,“你沒有標明橄欖油含量多少,就會誤導消費者。”于是他將該超市起訴到法院,也最終獲得10倍賠償22836元。
記者了解到,泉州幾家大型商超都被阿盛起訴過,訴訟的對象均是食品。
當然,他的“戰(zhàn)場”并非只是泉州的商超,后來,他將“戰(zhàn)火”延伸到網購。“火熱的網購,催生了不少商家,有的店家掛羊頭賣狗肉。”阿盛說,他發(fā)現某一款食品貼著別人的標簽,因此網購了一些后向店家索賠,但店家剛開始不理他。他搜集了好多證據,還投訴到主管部門,商家這才認慫,賠了一些錢。
阿盛后來基本上再也不找本地商超或者廠家的茬了,他說,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便買的東西是外地的,也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訴,“我在貨物交付地的法院起訴,法律上是支持的,訴訟起來也方便,省得跑來跑去。”
對于自己打了多少場官司,在市場管理部門調解下達成了多少次調解,阿盛諱莫如深,只說是“個位數”。
說法:不是職業(yè)打假 是在凈化市場
經常投訴、打官司,少不了要具備一些法律知識,很多人好奇,阿盛莫非是法學畢業(yè)的。他卻告訴記者,他是工科的,大學學的專業(yè)跟電有關,畢業(yè)后也從事了好長一段時間跟電有關的工作。
在阿盛的電腦里,除了他訴訟的材料及判決書,還有大量國內的審判案例、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司法解釋,甚至2016年一道關于食品官司的司法考試題目,也被他保存起來。“我也買書讀書,關鍵的法條,我都反復看。”阿盛說,這樣做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第一次打官司,我準備了很久,特別是如何向法院提供證據,我都是參照別人的資料。”
“說我是打假者,我不否認,商家有問題,我才去打假,我是光明正大的。”阿盛說,商家沒問題,就不用怕打假,“我是在做凈化市場的工作。”即便如此,阿盛在同意記者報道的同時,也不忘交代說:“還是給我化名吧,我身邊的朋友知道我打假的并不多。”
但阿盛并不認同他是職業(yè)打假人,“我并非以打假為生,也不干敲詐商家的事情。”
記者還了解到,阿盛的哥哥也曾經以超市買的東西有瑕疵為由起訴索賠10倍的價款,但輸了官司。
“我跟泉州其他打假人一個都不認識,也沒有雇人,都是單打獨斗。”阿盛說,曾經有人想找他合作,被他一口拒絕了,“能做就做,不能做就算了。”
他說,他時常關注葉光的網站,了解葉光的打假經歷和網站刊登的案例。據悉,葉光有“打假衛(wèi)士”的稱號,在打假圈影響很大。“他們網站也轉載過我打假的報道。”阿盛有些自豪。
阿盛認為,只要商家越來越規(guī)范,他們就很難再打假。
商家看法
職業(yè)打假牟利 違反誠信原則
在商家眼里,阿盛的行為就是職業(yè)打假,商家、廠家對此很有看法。
“惡意投訴、打假讓我苦不堪言。”泉州某服裝企業(yè)老板阿進(化名)告訴記者,“投訴的原因僅僅是對衣服標簽上關于羊毛含量標注有爭議。”
阿進經營一家大型服裝企業(yè),他稱遭遇了惡意打假。外地一名購物者阿兆(化名)一下子購買了很多件衣服,然后以羊毛含量不對,要求其賠償10倍價款,并且是私了。對于這種無理要求,阿進并不理會,對方就直接投訴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了解后,認為阿兆的投訴站不住腳,不予處理。阿兆并不死心,又起訴到法院,仍要求阿進賠償10倍價款,但他最終還是輸了官司。
“我們雖然最后贏了,但花了很多的精力和時間去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去法院應訴。”阿進認為,對這種職業(yè)打假,應予以打擊。
在成為被告后,泉州某超市認為,這些職業(yè)打假人的行為并不是真正的消費行為,其真實動機就是為了牟取私利,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各方建議
嚴厲打擊惡意打假 商家也得規(guī)范經營
“在一起職業(yè)打假的官司中,我依法判決所謂的職業(yè)打假人敗訴,他很不高興,當場威脅說要起訴100起案件,讓我忙個不停。”某基層法官告訴記者他的親身經歷。
記者了解到,泉州人阿南(化名)也打了很多官司,涉及麥片、柚子茶,甚至以所購買的“內褲功能與商家宣傳不符”為由起訴商家。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職業(yè)打假”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或者行政部門給予的正式稱呼,但現實中確實有這樣的人。
法院相關人士介紹,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在當時被視為“知假買假”受到了保護。然而,隨著職業(yè)打假出現的負面消息越來越多,各界期待對職業(yè)打假有所限制。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一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的答復意見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職業(yè)打假行為采取分類對待、逐步遏制的態(tài)度,“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這一轉變,也體現在日后的判決書上。記者搜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發(fā)現,不少職業(yè)打假都敗訴了。即便是在食品領域,也有不少敗訴的案例,如在一起食用油未標示橄欖油含量的案件中,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未對食品的質量安全造成影響,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因此駁回打假者的訴訟請求。另有判決認為,“原告真實動機是為了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其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吳京耕建議,政府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過程中,對職業(yè)打假人進行集中規(guī)范,并從法院審理層面對職業(yè)打假人進行合理抑制;修改食品藥品相關法規(guī),維護立法初衷;完善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給那些以“索賠敲詐”為目標的職業(yè)打假人以可乘之機,也給企業(yè)食品安全提供更便捷、科學的標準保障。
對職業(yè)打假,泉州市政協(xié)委員林棟梁認為,企業(yè)、商家應進一步加強行業(yè)自律,加強對營銷宣傳、產品品質的合規(guī)性審查,規(guī)范合法經營行為,不給打假人鉆空子的余地。他建議,司法部門要嚴懲敲詐勒索、惡意訴訟等惡意打假行為。若職業(yè)打假人實施了栽贓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yè)、商家應當搜集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
泉州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yè)、商家打鐵還要自身硬,在內部管理、產品質量上做得更好,就不怕職業(yè)打假了。對那些以打假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的人,企業(yè)、商家應當保留證據,及時向警方報案。
法律分析
牟利性打假行為 有可能觸犯刑法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所陳適平律師說,職業(yè)打假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種民事行為,指由于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橫行,普通民眾無法識別,一些人通過自身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通過法律途徑主動打擊市場流通的假冒偽劣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消費環(huán)境起到凈化作用。客觀來說,職業(yè)打假與職業(yè)打假人是商業(yè)文明社會誠信嚴重缺失的一種畸形產物,特別是知假買假、以打假牟利的行為,顯然是以一種不誠信反制另一種不誠信,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
那么,職業(yè)打假與敲詐勒索之間的距離有多遠?它們之間如何區(qū)別呢?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據此,判斷一個知假買假、以打假牟利的職業(yè)打假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一是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包含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與超額索賠的財物是否合法兩層意思;二看其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如果二者具備,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并受到刑事處罰。
前些年,社會與司法都對職業(yè)打假與職業(yè)打假人比較寬容,甚至歡迎。但是,隨著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發(fā)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的答復意見的表態(tài),以后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會受到進一步的限制,職業(yè)打假行為觸犯刑法的可能性會增加。
(記者 黃墩良 文/圖)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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