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1月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蔣雅?。┳蛉眨易x安區(qū)環(huán)北一村小區(qū)的林先生撥打本報黨報熱線83751111反映,樓上住戶家漏水導致他家臥室墻面滲水。“水滴下來棉被都弄濕了,但是樓上的業(yè)主就是不配合維修。”
林先生的房子在第五層,平時出租。半年前,租客告訴他房間天花板滲水,他隨即找專業(yè)人士查看,得出的結論是樓上漏水。記者昨日下午來到林先生家中看到,其中一個臥室天花板的角落有明顯的水跡。林先生告訴記者,為此事他已多次找過樓上業(yè)主協(xié)商,而且也愿意承擔工程費用,可是對方不同意。“社區(qū)居委會也多次協(xié)調,但還是做不通樓上業(yè)主的工作。”
記者聯(lián)系了住在六層的王女士,她告訴記者,此次林先生家出現(xiàn)滲水,根源在于七層住戶。“樓上漏水導致我們家墻皮也出現(xiàn)脫落,解決好了樓上的他們家自然就不漏水了,所以不應該來找我們。”王女士還表示,在此之前,林先生已經先后三次向她反映家里漏水,她每次都配合整修。“他一有問題就來找我,可是并不是我家的問題,而且每次他們都把我家搞得亂糟糟的,這一次我是堅決不動的。”王女士態(tài)度堅決。
對此,福建亞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鋒認為,林先生遇到的情況屬于法律上相鄰權的范疇。相鄰權指的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合理行使自己的權利,享有的要求相鄰方提供配合的權利。
在該事件中,王女士樓上住戶的房屋漏水,導致王女士及林先生的正常居住受到影響,他們有權要求漏水的住戶對房屋進行修繕。就林先生來說,在協(xié)商不成又無法明確漏水責任的情況下,他可以把王女士及王女士樓上的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漏水的住戶履行修繕義務、保障其居住權利。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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